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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政策

日期:2018-03-21 11:47:38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公告)
  注: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按管理类别分为A、B、C、D四类,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定为A类企业,这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一般企业或是新开展加工贸易的定位B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营其它商品实行“空转”;对有轻微违规行为或技术违规的定为C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所有商品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对有严重走私、违规行为的D类企业,不允许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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